(2008)龙执补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朴相国与刘龙学、张龙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相国,刘龙学,张龙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龙执补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朴相国,男,1952年6月7日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刘龙学,男,49岁,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张龙弼,男,43岁,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朴相国与被执行人刘龙学、张龙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08年3月24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龙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36713.82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龙执补字第7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敬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