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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相安与王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相安,王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周相安,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惠明,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