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相安与王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相安,王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周相安,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惠明,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