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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群英与黄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英,蔡辉,黄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王群英,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赵圣军,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美筠,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辉,住湖南省南县。第三人:黄楠,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英诉被告蔡辉、第三人黄楠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王群英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奕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瑶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