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非审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哲,张丽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非审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程彩霞,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哲,男,住平乡县。被执行人张丽肖,女,住平乡县。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平计征字[2015]030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平计征字[2015]030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被执行人接到本裁定书后履行平计征字[2015]030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商黎丽���判员贺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