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某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某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771号罪犯沈某玛,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彝族,出生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9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某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沈某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某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某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某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