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蔡宝珠与吴雪琴、吴雪玉、吴小琴、吴成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蔡宝珠,女,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郑林娜,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雪琴,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雪玉,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小琴,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成龙,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宝珠与被告吴雪琴、吴雪玉、吴小琴、吴成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宝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宝珠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宝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蔡宝珠负担。审判员陈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钟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