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某乙与林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男,199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人民路紫云小学宿舍。法定代理人吴某甲(林某甲母亲),教师。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乙,女,194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任建民,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某甲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吴某甲及上诉人林某甲、上诉人林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吴某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仲敏,被上诉人林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进茂代理审判员 苏 琦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