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郎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景芬,汤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73号原告郎景芬,女,汉族,1942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号。被告汤中,男,汉族,1931年11月9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号。原告郎景芬与被告汤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郎景芬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郎景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汤中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1398号松江小区11号楼3单元1层28号,建筑面积64.6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第S0003197**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2、查封担保人于静涛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小区7-2号楼4单元4层43号,建筑面积80.38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第S0000973**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晓秋审判员 姜淑清审判员 邓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