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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跃庆与朱二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庆,朱二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2041号原告吴跃庆,男,汉族,1975年8月8日生。被告朱二明,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原告吴跃庆与被告朱二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大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跃庆诉称,原告错将5万元人民币打入被告朱二明农行账户,朱二明获得此不当得利已有1年多时间,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二明返还人民币50000元。本院认为:在(2015)淮开民初字第1135号吴跃庆诉朱兆明、朱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所涉债务纠纷已经在该案中调解完毕,原告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跃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吴跃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