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跃庆与朱二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庆,朱二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2041号原告吴跃庆,男,汉族,1975年8月8日生。被告朱二明,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原告吴跃庆与被告朱二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大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跃庆诉称,原告错将5万元人民币打入被告朱二明农行账户,朱二明获得此不当得利已有1年多时间,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二明返还人民币50000元。本院认为:在(2015)淮开民初字第1135号吴跃庆诉朱兆明、朱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所涉债务纠纷已经在该案中调解完毕,原告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跃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吴跃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