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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培云与神木县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神木县锦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云,神木县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神木县锦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390号原告刘培云,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神木县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王保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神木县锦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郝换则,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云诉被告神木县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神木县锦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云撤回对被告神木县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神木县锦惠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萍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