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2015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韩某某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其租住的房屋(哈尔滨市呼兰区金色人文小区15栋2单元503室)内三次容留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2、2015年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刘某某经合谋,由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再容留张某甲、王某某吸食冰毒,被告人韩某某给付刘某某500元钱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后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天天宾馆102房间容留赵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之后,被告人韩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将正在吸毒的刘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抓获。经检验,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3、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志华附近的旅店房间内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冰毒,二人将王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吸食掉。4、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柏林四季小区附近的旅店房间内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三人将王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吸食掉。经侦查,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依法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书证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租房协议、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禁毒大队尿液检测报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等;2、证人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韩某某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其租住的房屋(哈尔滨市呼兰区金色人文小区15栋2单元503室)内三次容留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2、2015年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刘某某经合谋,由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再容留张某甲、王某某吸食冰毒,被告人韩某某给付刘某某500元钱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后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天天宾馆102房间容留赵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之后,被告人韩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将正在吸毒的刘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抓获。经检验,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3、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志华附近的旅店房间内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冰毒,二人将王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吸食掉。4、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柏林四季小区附近的旅店房间内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三人将王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吸食掉。经侦查,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2015年1月22日22时许,韩某某举报王某某、张某甲在呼兰区天天宾馆102房间内吸毒。民警出警后将正在102房间吸毒的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抓获。2、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年龄证明、现实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3、尿液检测报告: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4、扣押物品清单:吸毒工具1件被扣押。5、辨认笔录:张某乙辨认出一起吸毒的韩某某、王某某、张某甲;韩某某辨认出一起吸毒的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王某某辨认出一起吸毒的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辨认出到宾馆开房间的刘某某。6、租房协议:韩某某之子韩天昊承租了呼兰区金色人文小区15号楼2单元503室。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平时大家叫其赵某。2015年1月22日晚5点钟左右,他和他媳妇还有张某甲一起吃饭,张某甲接到一个电话,然后张某甲说别人想买点冰毒,让他帮忙联系,他说行。吃过饭后他们三个人一起回到天天宾馆,来了一个男的给拿了500元钱,他就拿钱找一个叫张某丙的人买了一包冰毒,然后回到天天宾馆,张某甲拿出吸毒工具,还有那个男的,他们三个一起吸食的毒品。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5年1月22日17时许,她和赵某还有赵某的女朋友一起吃饭。这时刘某某打来电话说让她一起过去吸毒,她说不过去了。过了有半个小时,刘某某又打来电话问她能不能买到冰毒,她就问赵某能不能买到,赵某说问问。刘某某让他们去天天宾馆等。刘某某给赵某拿了500元钱让赵某去买毒品,她们在天天宾馆等着,刘某某开的房间是102。半个小时左右,赵某回来了,她、赵某、刘某某就在102房间吸食毒品了。过了一会儿,王某某打电话,她告诉王某某在天天宾馆102呢。过了一会儿,王某某和张某乙来了,进屋也和她们一起吸食毒品了。2014年11月下旬,她、韩某某、王某某在韩某某家一起吸食毒品了。大约五天以后,她们三个又在韩某某家吸食毒品了。2014年12月下旬,她、韩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在韩某某家吸食毒品了。2015年1月10日左右,她和王某某在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一个黑旅店内吸食冰毒了;2015年1月17日,她和王某某在呼兰区学院路柏林四季一个旅店内吸食冰毒了。这两次房间都是王某某开的,毒品和吸毒工具也都是王某某提供的。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5年1月22日晚7点左右,他和王某某到天天宾馆102房间,与张某甲、刘某某吸毒了。他和王某某去时,张某甲、刘某某就在那里了。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他和韩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在韩某某家里吸毒了,毒品是王某某提供的。2015年1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和张某甲、王某某在呼兰区学院路柏林四季小区附近的一家黑旅店里吸毒了,房间是王某某开的,毒品也是王某某提供的。10、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22日晚上8点左右,刘某某来天天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是102房。因为是邻居没收刘某某的钱。开始是一个女的、刘某某、还有一男一女,呆了一会儿,这一男一女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两个男的进入102房间,大概9、10点钟警察来就把人都带走了。共四个人,三个男的、一个女的。11、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呼兰区金色人文小区15号楼2单元503室的房主。房子租给韩某某了,但协议上是韩某某儿子签的字,留的也是韩某某儿子的身份证,租金是韩某某付的。12、诊断证明书、北京协和医院住院证:证实韩某某患有克隆氏病,即肠癌,已进行过两次手术,病情严重。无法羁押。1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张某甲原和其一起生活,但现在不同他生活了,他怀疑是和王某某在一起过,于是想报复张某甲和王某某。2015年1月22日,他给刘某某拿500元钱,让刘某某买毒品找张某甲、王某某吸食,然后让刘某某告诉他,吸毒的地址,他举报张某甲和王某某让他俩受到处罚。当晚9时许,刘某某告诉他在天天宾馆102房间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2014年11月份,在他家里,和王某某、张某甲一起吸食过毒品,毒品是王某某拿来的,吸毒工具是他家的。距离5天左右,他们三人又在他家吸毒,毒品也是王某某拿来的。2014年12月份下旬的一天,在他家里,他和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四人一起吸毒了,毒品是王某某拿来的。1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22日下午,韩某某打电话约他到韩某某家,到了之后,韩某某说因为和张某甲分手了,而且怀疑张某甲和王某某在一起,所以想报复张某甲,于是拿钱让他买毒品,然后找张某甲和王某某一起吸食,然后韩某某再报警让警察将张某甲他们抓起来。于是他就拿钱买毒品并约张某甲吸食,在呼兰天天宾馆102房间内吸食的,王某某和张某乙后来也来了也吸食了。韩某某报警后就都被抓了。1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在韩某某家吸毒及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吸毒的事实。三被告人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宫世丽审判员 石伟华审判员 郝振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