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团结与王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团结,王国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78-1号原告陈团结,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合年,男,1940年4月生,汉族,系陈团结之父。被告王国强,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原告陈团结诉被告王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团结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团结的上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团结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团结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80元,由原告陈团结负担。审 判 长 谢新伟人民陪审员 李昆行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裴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