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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郯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怀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阳,山东华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田德平,张杰,高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郯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张怀阳,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山东华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法定代表人田永,经理。被告田德平,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张杰,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高冠玲,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阳与被告山东华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被告田德平、张杰、高冠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了保证判决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决定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华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庙山镇驻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郯国用(2007)第21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铁民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周东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柯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