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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晓梅与申世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146号原告周晓梅,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申世贤,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晓梅与被告申世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起诉主体不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经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