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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梅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302号原告冯梅。委托代理人吴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孔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梅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梅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梅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2.5元,由原告冯梅负担。审判员  文砾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