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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信龙诉被告杨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龙,杨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李信龙,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兴民,莱州市永安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增平,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信龙与被告杨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