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信龙诉被告杨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龙,杨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李信龙,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兴民,莱州市永安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增平,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信龙与被告杨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