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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1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舟山市富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船舶及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所有的船舶“富升工1”船目前由青岛海事法院依法拍卖,尚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经向该院提起债权登记。除此之外,现阶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家强执行员  吕辉志执行员  李方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