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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崔仁华与王锋、王梓旭、廖占来、张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仁华,王锋,王梓旭,廖占来,张桂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崔仁华,男,汉族,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锋,男,1982年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梓旭,男,8岁,汉族,现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占来,男,汉族,1958年生人,农民,现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珍,女,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春海,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表人龙泉,经理。上诉人崔仁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市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崔仁华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崔仁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崔仁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崔仁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