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东新联铆造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赵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东新联铆造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赵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东新联铆造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西杨场村。被执行人赵淑英,农民,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东新联铆造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淑英职务侵占(2013)丽刑初字第563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淑英应退赔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东新联铆造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90591元,现被执行人赵淑英正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退赔被害人损失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刘景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