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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宏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宏伟,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3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宏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代理检察员车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张宏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9228081703117)。2012年10月10日,张宏伟开始以提现、刷卡消费的方式透支使用该卡。在2014年3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发卡银行以电话、信函方式多次催收后仍拒不还款。截止2015年3月12日张宏伟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3706.99元、利息1920.75元、滞纳金8535.03元。2.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张宏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龙凤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1681005567703)。2012年11月30日,张宏伟开始以提现、刷卡消费的方式透支使用该卡。在2014年9月6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发卡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后仍拒不还款。截止2015年3月20日张宏伟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32806.03元、利息12940.3元。3.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张宏伟虚构购车贷款的用途向哈尔滨银行大庆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8091800245302)。张宏伟在获得此卡后以提现、刷卡方式透支使用该卡用于其他消费。在2014年3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还款。截止2015年1月15日张宏伟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62432.95元拒不归还。综上,被告人张宏伟信用卡诈骗三起,承担数额人民币218945.25元。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张宏伟经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传唤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宏伟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兴业银行睿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哈尔滨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申请表;兴业银行信用卡交易历史明细、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历史明细、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交易历史明细;银行催款记录、邮寄信函凭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报案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信用卡中心报案材料、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心报案材料;存款回执单;被告人张宏伟供述和辩解;证人陈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伟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宏伟辩称自己曾有自首行为的辩护意见,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宏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宏伟退赔透支的银行款人民币21894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葛庆艳代理审判员  林美玲人民陪审员  田美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