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德利、任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德利,任丽,庞现勇,王翠环,金保银,王德艳,王付军,赵其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被告王德利,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任丽,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庞现勇,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翠环,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金保银,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德艳,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付军,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赵其侠,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德利、任丽、庞现勇、王翠环、金保银、王德艳、王付军、赵其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耀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