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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德利、任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德利,任丽,庞现勇,王翠环,金保银,王德艳,王付军,赵其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被告王德利,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任丽,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庞现勇,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翠环,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金保银,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德艳,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付军,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赵其侠,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德利、任丽、庞现勇、王翠环、金保银、王德艳、王付军、赵其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耀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