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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辉,杨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王朝辉,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杨洪林,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王朝辉与被执行人杨洪林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朝辉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洪林给付人民币160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5000元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洪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朝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洪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全部执行完毕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朝辉尚未受偿的债权11075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邛崃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洪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朝辉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武人民陪审员  韩娟人民陪审员  曹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