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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44号原告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廖俊华,桂阳县流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史文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刚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