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5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梁某,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于2014年9月26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的位于佛山市禅���区xxx房的直管公房的承租权转由原告承租,但被告离婚后未协助原告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损害原告的居住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直管公房租赁权的过户手续,确认原告对佛山市禅城区xxx房具有租赁权。被告梁某未进行答辩。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在佛山市禅城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四、男方自愿放弃直管公房的租住权,转由女方承租,拆迁补偿租金由女方收取。庭审中,原告陈述:我在佛山市禅城区xxx房居住了二十几年,该房屋是以梁某名义租赁的直管公房,双方离婚后约定房屋的租赁权归我,可是被告一直不配合我办理租赁转名手续;该房屋现在已经拆迁,可是拆迁���的人一直不答复我,说要跟承租人联系;该房屋以前有安置补偿款,补偿款给到2014年10月,11月之后就没有补偿了,因为说被告名下有物业,所以不再补偿。另查明,根据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的《房屋使用证》,佛山市xxx房的租户为梁某。该房屋于2011年1月20日签订了《佛山古镇第一街区二期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梁某作为承租人(丙方)签名。诉讼中,本院依职权向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发函了解涉案房屋的租赁、拆迁、回迁情况,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回函如下:一、xxx房的承租人为梁某,租金缴交至2015年9月,该房屋属于名镇拆迁范围,已签订拆迁合同。二、经查,梁某(身份证号码××)在佛山市范围内,名下拥有禅城区xxx房(建筑面积99.24平方米)的1/2产权,面积已超过人均保障标准(15㎡/人),因此不符合回迁安置条件。由于梁某、黄某承租房屋、签订拆迁合同均以家庭名义进行的,因此,黄某也不给予回迁安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屋使用证、直管公房交租记录卡、佛山古镇第一街区二期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函以及原告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黄某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主张对原夫妻双方承租的佛山市禅城区xxx房直管公房享有租赁权,要求被告配合办理变更承租手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该房屋现在已经被拆迁,而由于被告梁某在佛山市范围内名下拥有其他住房且面积超过了人均保障标准,不符合回迁安置的条件,故住房保障部门对原告黄某和被告梁某均不再予以回迁安置。亦即,由于被告梁某名下有其他住房,原、��告双方已经丧失了承租政府直管公房的资格和条件。因此,虽然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放弃直管公房的租住权,但由于双方已经不再符合承租直管公房的条件,佛山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原、被告双方均不予回迁,故原告诉请确认其享有佛山市禅城区xxx房直管公房的租赁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