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游表元与被执行人唐丽珍、陈绍珍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表元,唐丽珍,陈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游表元,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唐丽珍,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绍珍,女,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表元与被执行人唐丽珍、陈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1)瓯执行字第283-1号执行裁定书,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唐丽珍所有的位于建瓯市花巷23号305室房产(所有权证:200802013),现因被执行人目前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其所有的房产尚待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瓯执字第4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