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北福宽新能源科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馆陶县商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福宽新能源科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馆陶县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馆行初字第16号原告河北福宽新能源科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晓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馆陶县商务局。住所地馆陶县文卫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韩国瑞,该局局长。原告河北福宽新能源科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告馆陶县商务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河北福宽新能源科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申请将该案转由其他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 判 长 王成忠审 判 员 高俊玲人民陪审员 周兰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