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南充市景晨森威职业服饰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锦尚全粥店餐饮有限公司、南充市锦尚全粥店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景晨森威职业服饰有限公司,南充市锦尚全粥店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南充市景晨森威职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强(特别授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娟娟,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锦尚全粥店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晖,经理。被告南充市锦尚全粥店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平,经理。原告南充市景晨森威职业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锦尚全粥店餐饮有限公司、南充市锦尚全粥店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景晨森威职业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景晨森威职业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景晨森威职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敬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