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国泰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泰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74号罪犯王国泰,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改造。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7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赔偿人民币13233.7元的三分之一,并对总额负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92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该犯因病长期在监狱医院住院。能搞好个人内务卫生,保持清洁。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至2015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