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永乐诉被告李继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乐,李继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高永乐。被告李继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乐诉被告李继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高永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承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