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照洋、韩照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照洋,韩照河,韩照云,刘启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978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被告:韩照洋,农民。被告:韩照河,农民。被告:韩照云,农民。被告:刘启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照洋、韩照河、韩照云、刘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照洋、韩照河、韩照云、刘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公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