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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赵朋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赵朋年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068号原告: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卫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朋年,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朋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