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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卫群与尹枥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群,尹枥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初字第151号申请人郭卫群。被申请人尹枥燃,驾驶车牌号为湘E×××××的小型汽车。电话:。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申请人郭卫群与被申请人尹枥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5年6月15日12时05分许,被申请人尹枥燃驾驶的车牌号为湘E×××××的轻型自卸货车与申请人邹石钦驾驶车牌号为湘E×××××的小型汽车,因操作不当与公路边的垃圾桶及停放在公路边的地坪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飞溅起的碎片与公路边行人曾光明发生碰撞,后小型普通客车再与申请人郭卫群的房屋发生碰撞,造成曾光明受伤,垃圾桶、摩托车及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申请人郭卫群为防止被申请人尹枥燃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尹枥燃车牌号为湘E×××××的小型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卫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尹枥燃车牌号为湘E×××××的小型汽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杜响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