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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高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友田诉杨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友田,杨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高初字第2536号原告郑友田,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被告杨俊,男,1988年7月28日,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郑友田诉被告杨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友田诉称:2014年秋经中证人修启彬介绍,被告购买我一群羊作价50000元,当时给付45000元,尚欠5000元至今未给,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杨俊辩称:欠原告5000元羊款属实。但当初买羊时,说十二只母羊全带崽,结果至今还有三只没下崽。原告欺骗了我。我的意见是等母羊下崽了给钱,或者把那三只不下崽的母羊退回去。经审理查明,2014年秋被告杨俊和中证人修启彬到原告郑友田家购买了绒山羊,其中母羊12只,羊羔10只,公羊一只,作价50000元,当即给付45000元,尚欠5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证人证实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并经本院的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尚欠原告5000元买羊款属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友田羊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庆利审判员  王尤庆审判员  杨明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