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郑训达绑架罪,郑训达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训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81号罪犯郑训达,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31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训达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8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8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训达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月因不按规定着装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5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罪犯食堂蒸饭工种,能完成任务。2013年12月因其所写的稿件被刊用奖1分。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行政罚没收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训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2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