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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唐斌与王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斌,王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唐斌,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被告:王聪,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斌诉被告王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斌撤回对被告王聪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