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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兴福与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福,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吴兴福,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系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风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兴福与被执行人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兴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石惠民初字的第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华能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歇业且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石惠民初字的第98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