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小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诉被告朱丽娟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朱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14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被告朱丽娟,女,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朱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物业费人民币3224.49元及滞纳金人民币3277.3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6501.86元。经审查明,本院认为,起诉应符合起诉条件。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并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