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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岳海镜与时本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海镜,时本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820号原告岳海镜。委托代理人张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本坤。委托代理人迟月云,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文化路***号。身份证号码:370282198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地址:莱西市青岛路西汇丰花生加工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363039-3。负责人孙东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原告岳海镜与被告时本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已赔付原告的损失。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海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岳海镜负担。审判员  孙玉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索南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