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罗普亮,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法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某。委托代理人常贵兵,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2012年我怀孕后小产,耳聋更加严重,后又患××、预激综合征,以后也无法怀孕。被告视我为包袱和累赘,对我的病情不闻不问。2015年被告哄骗我把陪嫁的奇瑞QQ3小轿车过户到他名下,又哄骗我签下不公正的离婚协议,在法院调解中心离婚了。被告借口去大同打工,把我送回娘家才告诉我父母我们离婚的消息。现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婚后家庭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离婚后生活帮助款20000元。被告未书面答辩但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调解离婚是自愿的,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原、被告是有夫妻共同债务,但考虑原告是女性,才没让她承担。原告本来就有耳聋,而且小产前就有××。原告离婚后能找到简单的工作,能养活自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春节后原告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陪嫁奇瑞QQ3小轿车一辆过户到被告名下。2015年4月1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于14日在我院调解中心调解下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后购置的电器、家具归被告常某所有。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后原告父亲陪送的花40000元购买的奇瑞QQ3小轿车一辆,被告质证后认可但主张离婚前原告已经赠与被告并已过户到被告名下。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父亲借款10000元用于被告表弟结婚,被告��理人质证后认可,并称部分已用于家庭生活。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还有30000元,原告质证后不认可。本院认为:奇瑞QQ3小轿车是婚后原告父亲购买并赠送给原、被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过户到被告名下,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行为不视为赠与,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某与被告常某协议离婚时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购置的电器、家具进行了分割,但对奇瑞汽车尚未分割,原告有权起诉要求重新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因该汽车于2010年购买,已使用5年并已过户到被告名下由其实际使用,故该汽车应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0000元为宜。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告父亲借款10000元应对半分割,由原、被告各承担5000元。被告主张债务还有30000元,未提供证据,原告质证后亦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协议离婚时并未请求生活补助款,且��××为2013年5月,未能证明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对其请求给予生活补助款不予支持。可待日后实际发生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再另行起诉。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判决如下:夫妻共同财产奇瑞QQ3轿车一辆归被告常某所有,被告常某给付原告张某折价补偿款1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的10000元,原、被告各自负责偿还5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上述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清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邸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