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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肖融、徐慧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徐慧平,肖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64-1号原告: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守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良兴,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慧平,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肖融,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慧平、肖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慧平、肖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剑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紫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