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谢燕群、雷玉江、钟安隆、兰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谢燕群,雷玉江,钟安隆,兰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住所地武平县。负责人赖建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金盛,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燕群,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雷玉江,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钟安隆,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兰新,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被告谢燕群、雷玉江、钟安隆、兰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以被告已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佩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金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