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3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二路支行与广州同成机电有限公司、黄燕强、刘宗兰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二路支行,广州同成机电有限公司,黄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629-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二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尹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楷源,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郑驰,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同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燕强。被执行人:黄燕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二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同成机电有限公司、黄燕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同成机电有限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等给申请执行人,如不履行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有权从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燕强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北天虹街26、28、30、32号101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执行人黄燕强对被执行人广州同成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广州同成机电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8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燕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北天虹街26、28、30、32号101房的抵押房产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目前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抵押房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在先,故本案目前无法处理上述房产。另经本院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629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林奕云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