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委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鑫抵押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心公司,王玉鑫,冷静,四平市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委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心公司。被执行人王玉鑫,住四平市梨树县。被执行人冷静,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心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鑫、冷静、四平市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将该院(2015)长高开民访调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本院依托将该院(2015)长高开民访调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