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70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晓飞,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委托代理人储呈红,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俊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