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侯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92号原告:侯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罗某某,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侯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被告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罗某某,9岁。婚后感情尚可,后来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无共同财产、存款及外债。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抚养孩子,我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我抚养,但是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女儿至18周岁或者高中毕业时止的抚育费,每月300元,双方无共同财产、存款及外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罗某某,9岁,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无共同财产、存款及外债。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鞍岫民黄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前提条件。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已离家多年,婚生女孩罗某某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婚生女孩由被告抚育,原告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侯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罗某某由被告罗某某抚育,原告侯某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按年给付,自2015年始于每年7月25日前给付全年抚育费3600元至罗某某年满18周岁或者高中毕业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晓辉人民陪审员 尹 然人民陪审员 梁中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