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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伟,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商初字第227号原告朱艳伟,1966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正阳六道街。法定代表人王忠海,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政强。原告朱艳伟与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树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艳伟、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政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艳伟诉称,2008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合同,从2013年1月末至今被告未支付房屋租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64,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欠租赁费是事实,公司积极偿还。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2日,原告朱艳伟与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协议,朱艳伟将位于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名店广场2楼少淑馆区域19-1#店铺租赁给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从200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租金每年24,000.00元,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向朱艳伟支付2008年3月28日至10月27日租金人民币14,000.00元,以后每年10月27日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24,000.00元。2013年2月至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未向朱艳伟交纳租金,朱艳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给付2013年2月至2015年10月的房屋租赁费64,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朱艳伟与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朱艳伟与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未依约给付朱艳伟房屋租赁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朱艳伟要求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朱艳伟房租费6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00.00元,由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树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