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兴易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颜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谈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兴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颜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谈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74号原告深圳市同兴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毛燕。委托代理人陈武南,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颜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周静。被告谈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同兴易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颜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谈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两被告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原告深圳市同兴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燕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对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鑫颜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谈斌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毛燕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