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中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申请执行龙陵县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廖彩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龙陵县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廖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中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负责人李希鹏,该分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华,该分行特殊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兰银清,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龙陵县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彩香,董事长。被执行人廖彩香,女,汉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制作的(2013)保中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委托云南银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龙国用(2001)字第***、(99)字第***、(93)字第***、(2003)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勐糯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2015年7月3日,罗光华(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35536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保山市龙陵县勐糯镇大寨街子的龙陵县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加油站房地产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03)字第***号,土地使用者彭晓红,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2320平方米,评估实测土地总面积为911.3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陵县房权证勐糯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彭晓红,证载建筑面积516平方米,评估实测建筑总面积为570.03平方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保山市龙陵县勐糯镇大寨街子的龙陵县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加油站龙国用(2003)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龙陵县房权证勐糯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罗光华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光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罗光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明树审判员 张 云审判员 丁 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敦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