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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水令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水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09号罪犯黄水令,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茂中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水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水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水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水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水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支出约524.70元,综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水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