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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张某送达了本案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材料,并于2015年6月29日向送达原告张某开庭传票,但原告未按时到庭,也未用其他方式与本庭取得联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詹霄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